“雨屋”如雨下不只是版權問題
It’s raining Rain Rooms in China. 上月一篇The Art Newspaper報道有此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句。
報道講述,自從上海余德耀美術館2015年末展出蘭登國際名作雨屋后,其山寨品便如病毒在中國復制不止。這件于2012年首展于倫敦巴比肯藝術中心的裝置作品,是個灑水系統一直“下雨”的房間。巧妙的是系統能夠感知觀眾所在位置,并在該處停止灑水,于是觀眾得以體驗“身在雨中不沾雨”的滋味。
雨屋首展甚為轟動,觀眾一度要排隊六小時方能進場。其后作品在多個地方展出,包括紐約MoMA、洛杉磯LACMA 與及密歇根的The Maxine and Stuart Frankel Foundation for Art,所到之處,無不人頭涌涌。去年在上海余德耀美術館展出,則是山寨涌涌。
據蘭登國際成員Hannes Koch估計,全中國現有約八至十個山寨“雨屋”。它們如雨落在北京、寧波、福州、銀川等地。當中最知名的,是上海“家家樂夢幻樂園”的山寨品。大批觀眾向寨主繳付39元人民幣過路費,旦求一睹這件名作的真像,畢竟宣傳文字寫得如此誘人:“火爆紐約的經典雨屋再現……Dream Park里的夢幻雨境還是升級版,唯美浪漫的布置怎么拍都美!”連看過原作的我也想看升級版是怎么回事。當然我也想看“增加了場內燈光音效主題的體驗”的佛山版本,還有“低價出租”整座雨屋的又不似武漢版本,還有甚具道德感的、以“生態”作招徠的天津“億利國際生態島”版……
山寨“雨屋”入侵中國勢如破竹,幾乎無人抵抗。市民大眾不反感,藝術界也不反感。“畢竟中國假貨太多。”一個中國朋友對我說。言下之意是管又管得到幾個。“何況侵犯版權的不是我,被侵犯版權的也不是我,與我利益無關的事,管它干什么?”
我說要管,因為山寨雨境切切實實損害我的利益。這點得從藝術的“光環”開始講起。“光環”指藝術在大眾眼中的觀感。固然人人對藝術有不同看法,但它大多離不開幾個共通的印象:高尚、奇妙、精巧……有人說藝術不應有“光環”,有人說應該,這里不談應該與否,只反映一個事實,即它存在。一如李嘉誠有錢,先不管他累積財富是否道德,總之他就是有錢。一如有錢就有特權,藝術的“光環”也有其功能,比如令本來被視為不合理的事物,以“藝術”之名變得可以接受。一堆顏料和畫布的組合賣出千萬至億并不合理,但因為它是“藝術”,所以可以接受。一個陌生人無端闖入社區干些奇怪的事,會被視為有陰謀或者腦袋有問題,但若這個陌生人是“藝術家”,可以接受。“這奇怪的東西是什么?”“我也不懂,可能是‘藝術’!”“這個人到底在搞什么?”“誰知道呢,‘藝術’!”若你聽過類似對話,就會明白“藝術”的奇效。
藝術的“光環”的確像錢,因為它是可被“消費”的。我想談的就是山寨“雨屋”消費藝術“光環”問題。在這之前先為“消費”辯護。“消費”一詞在近年各種論爭中常見:消費香港人身份、消費雨傘運動成果、消費中國對香港的信任。我聽說過一個女生對她的男朋友說:“請勿消費我的你的愛。”也許是因為令人想到“消費主義”,“消費”被認為是不好的事。然而鮮有人深入解釋,消費到底是什么,又為什么不好。查字典,消費的廣義定義僅僅不過是“使用”。“某物的價值-消費帶來的好處=某物被消費后的價值。”僅此而已。上街買菜是消費金錢,吃飯是消費飯,走路也是消費體力。買菜和吃飯和走路當然都沒有不好,所以“消費”不必然是壞事,判斷“消費”好壞,我們應要問的其實是,消費什么?怎樣消費?消費品本來由誰擁有?消費帶來的好處又由誰獲得?
在假“雨屋”個案中,問題答案如下:
消費什么?藝術“光環”。
怎樣消費?觀眾參觀過未經同意胡亂設置或“升級”或被硬套“生態”價值作招徠的假 Rain Rooms 后,對藝術產生負面印象(“什么鬼東西,不過是設計粗糙的發財手段!”)。
消費品本來由誰擁有?大眾、全人類。
消費帶來的好處由誰享有?雨屋的山寨主……
在此我們可以看見,山寨主是如何透過“消費”過程,將屬公共財產的藝術“光環”轉化為39元人民幣一張的門票,再收入自己口袋。我抗議,因為這些山寨“雨屋”嚴重損害大眾對藝術的想像,使其他藝術家今后更難用藝術“光環”進行更有價值的、為人類利益著想的事。我抗議,因為這事已不是個別案例,而是整個社會的問題。It’s raining Rain Rooms in China. 全國規模的山寨意味全國性的藝術“光環”崩壞。
你還認為這純粹是個無關痛癢的版權問題嗎?你還可以置身事外嗎?